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伍振男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旭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
葉榮棠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
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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