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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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四五號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94年度易字第3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下同)94年6月3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7月25日始行上訴,有被告之聲明上訴狀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收文章可參,被告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