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楊銘純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銘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楊銘純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94刑保字第94000188號)。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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