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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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裁定94年度催字第2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家宏┌────┬────┬────┬────┬────┬──┐│發票人│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付款人│備註│├────┼────┼────┼────┼────┼──┤│連江縣自│新臺幣貳│AN180145│民國九十│臺灣銀行│││來水廠│萬陸仟肆│3│二年八月│馬祖分行││││佰陸拾玖││十六日│││││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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