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原告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被告 呂美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35號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