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劉絨
陳萬建 林壽宗 承菊花 承木灶 卓炳輝 林明梤 朱瑞泉 謝陳惜 謝金財 謝瑞發 謝雪芳 承 廖素緞 承文 郁承碧霜 承婉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80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面積共約1,317.48平方公尺(計算式:405.79+187.11+10
6.39+13.65+88.29+114.57+78.69+134.63+21.91+141.02+25.43=1,317.48)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交還原告及共有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8,376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200元×原告主張拆除地上物面積1317.48平方公尺=8,168,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