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市○○街○○○巷○○○號法定代理人 顧熾松 訴訟代理人 張自良 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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