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旨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間,在臺南縣永康市順天利釣魚場,向告訴人乙○○詐稱渠在臺南縣學甲鎮有魚塭欲出租供釣魚云云,告訴人乙○○不知有詐,乃與 蔡明裕 、 梁玉水 各出資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共計三萬元交與被告甲○○,並約定租期一年,詎被告甲○○詐得該款後,告訴人 梁近貴 於八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前往該魚塭釣魚時,為該塭主 吳榮任 發覺後而報警,告訴人乙○○方知受騙。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死亡,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戶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楊佳祥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