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虎小字第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陳松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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