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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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19號

聲請人 陳翊蓁

代理人 林純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36151-9

1

457

002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84016-0

1

60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95029-9

1

73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03163-5

1

159

005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37030-0

1

7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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