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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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19號
聲請人 陳翊蓁
代理人 林純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36151-9
1
457
002
081-NX-0084016-0
1
60
003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95029-9
1
73
00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03163-5
1
159
005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37030-0
1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