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 邱蔭
邱壽祿 金清風 張振德 張江津 蘇採益 杜松井 陳邱圓 黃中安 黃福嬌 邱越生 邱越智 黃全永 莊振宗 邱宗平 邱唯銘黃玉秀 黃全騰 黃全欣 方俊欽 陳柏蒼 黃全洲 郭承洋 郭致齊 鄭烱明 鄭金源 黃哲勳 邱平裕 邱許佑 黃南彰 黃昱鈞 劉永楠 劉淑玲 邱又于 邱智仁 應為送達住所不明 吳邱霞 邱南進 邱秀鳳 吳永隆 劉耀清 謝伸典 邱秀蘭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黃春花 黃南彰 黃經博 黃冠傑 邱明弘 張金山 翁琨檳 蘇宏昌 曾持恒 曾國燦 吳佳賢 鄭林菊花 曾定玉謝 邱來好 謝進泰 謝進祿 曾淑嬌 曾淑珍 曾淑貞 莊麗華 曾緯彤 (原名 曾怡嘉曾怡儒 曾盈涵 曾詩婷 曾冠瑋 蘇登旺 吳若綺 魏雯麗 蕭切蓮 吳起鳳 吳家豪 曾明彥 沈水清 沈麗慧 沈麗淑 曾華斌 邱進君 邱榮華 邱復元 邱芳茂 邱福印 張松男 邱明佐 邱慶豊 楊美玲 邱凱莉 邱儀寧蔡美惠 陳良美 吳禮全 葉乃儀 郭淑寶 林正男 林正彥 劉明芳 劉明郎 邱榮松 李思賢 邱啟峰 邱啟洲 邱敏 余培新 邱豐聿 邱紋進 陳威榮 吳章佳 吳章里 吳章誠 邱育文 邱松鼎 邱永達 邱永敬 吳明憲 王芬香 邱尤目 呂璧君 呂許秀鸞 顏哲雄 顏慈誼 顏銘賢 顏銘璋 沈曉曼 沈怡吟 沈柏翔 邱美枝 邱鴻明 翁毓璘 翁毓鍾 陳溢亮 邱清傳 被上訴人 邱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許依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春花、黃南彰、黃經博、黃冠傑為上訴人 莊茂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莊茂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第345頁)。其繼承人為黃春花、黃南彰、黃經博、黃冠傑等4人,亦有戶籍謄本4份及繼承系統表1份可佐(見本院卷4第347頁至第357頁)。被上訴人聲明由其繼承人為黃春花、黃南彰、黃經博、黃冠傑承受本件訴訟,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上訴人 莊茂之莊雅蘭 於繼承開始前即已死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有戶籍謄本1份、臺南市佳里戶政事務所109年8月7日南市○里0000000000000號函可憑,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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