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 邱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韋甫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林亭宇 律師被告邱蔭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彥祺 被告 邱壽祿
金清風 張振德 張江津 蘇採益 杜松井 陳邱圓 黃中安 黃福嬌 邱越生 邱越智 黃全永 莊振宗 邱宗平 邱唯銘 邱黃玉秀 黃全騰 黃全欣 方俊欽 陳柏蒼 黃全洲 郭承洋 郭致齊 鄭炯明 鄭金源 黃哲勳 邱平裕 邱許佑 黃南彰 黃昱鈞 劉永楠 劉淑玲 上二十七人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 邱又于
邱智仁 應為送達住所不明(遷出國外) 吳邱霞 邱南進 邱秀鳳 吳永隆 劉耀清 謝伸典 邱秀蘭 應為送達住所不明(公示送達) 莊茂 邱明弘 張金山 翁琨檳 蘇宏昌 曾持恒 曾國燦 吳佳賢 鄭林菊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順天 被告 曾定玉
謝 邱來好 謝進泰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謝進祿 被告 曾淑嬌
曾淑珍 曾淑貞 莊麗華 曾緯彤 (原名 曾怡嘉 ) 曾怡儒 曾盈涵 曾詩婷 曾冠瑋 蘇登旺 吳若綺 魏雯麗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切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秀琴 被告 吳起鳳
吳家豪 上二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錢冠頤 律師被告 曾明彥
沈水清 沈麗慧 沈麗淑 曾華斌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告 邱進君
邱榮華 邱復元 邱芳茂 邱福印 張松男 邱明佐 邱慶豊 邱慶福 高雄市○○區○○○路○○○○號邱 蔡美惠 陳良美 吳禮全 葉乃儀 郭淑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國哲 被告 林正男
林正彥 劉明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明郎 被告 邱榮松
李思賢 邱啟峰 邱啟洲 邱敏 余培新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豐聿 被告 邱紋進
陳威榮 吳章佳 吳章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絨 被告 吳章誠
邱育文 邱松鼎 邱永達 邱永敬 吳明憲 王芬香 邱尤目 呂璧君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許秀鸞 被告 顏哲雄
顏慈誼 顏銘賢 顏銘璋 沈曉曼 沈怡吟 沈柏翔 邱美枝 邱鴻明 翁毓璘 翁毓鍾 陳溢亮 邱清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8年10月29日宣示裁判前,因宜讓兩造就如何適用農業發展條例表示意見、斟酌是否提出其他分割方案,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108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