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淑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