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更(一)字第五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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