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簡字第7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王玉誠
       王玉麟
       王玉棟
      張 王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
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中關於「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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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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