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家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家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朱家政(下稱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即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五九、三二四六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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