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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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進祿 被告 吳建賢
潘憲勤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34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吳建賢、潘憲勤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偉光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