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17號上訴人 鍾信有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淑英 間因99年度訴字第121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1,200元/平方公尺×面積(8.48+9.08)平方公尺=723,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