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2657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2295號),判處拘役29日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2657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2295號),判處拘役58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日,減為拘役2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屬重複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