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債權人總順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育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銘宏 即漢泰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並提出請求之本票是否業向債務人提示及提示日期為何等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