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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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3號聲請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17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9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189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乙○於假扣押裁定前之94年2月28日死亡,該假扣押裁定顯係錯誤,另聲請人對相對人丙○○聲請發支付命令業已確定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乙○既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列其為相對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自有未合。至於相對人丙○○,聲請人既已獲支付命令確定,自可依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毋需本院裁定,其為聲請是無保護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蘇美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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