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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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4號抗告人 陳松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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