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莊景任 被告 林家慶 選任辯護人 林明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24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家慶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24號),業經上開傷害案件之告訴人即本件原告莊景任撤回告訴,並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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