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自字第1號自訴人 莊榮兆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吳承昌陳彥霖 涉賄以登載不實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莊榮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所規定。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同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20條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莊榮兆向本院自訴被告吳承昌、陳彥霖涉賄以登載不實等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復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鍾堯航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