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57號原告 洪霆宜
洪榕信 洪麗華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洪森鎮被告 廖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請原告於民國105年2月18日前具狀陳報能證明被告與 洪天助 結婚登記時未具備公開儀式之證人及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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