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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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88號
原告 吳進福
被告 黃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9樓之9(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3,000元。就請求遷讓系爭房屋部分,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2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339,400元,是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39,400元。從而,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02,400元(計算式:339,400元+63,000元=40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