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27號原告 阮淑蘭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 鄭國祥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
章修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6月16日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563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0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