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睿蒼(原名林鈺蒼)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睿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睿蒼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2
4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鍾雅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