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翊亭
       陳照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相 對 人 金展成企業有限公司
      文發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法律扶助
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聲請人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
業經高雄分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本院卷參照),堪信為真,
此外復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或
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之原因,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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