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11號
原 告 曾尚緯
被 告 胡水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911號
原 告 曾尚緯
被 告 胡水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