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五九三號慎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雪貞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明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