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 劉名弘 (原名 劉俊良劉晉佑 )代理人 陳育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7人×10份=3,
010元)。
二、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理由,含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提出聲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自民國105年1月起至
107年1月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提出【最近六個月至今為止】,領取薪資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完整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並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車資交通費1,100元」。請具體清楚說明,每月開銷上述交通費之原因?(如每日通勤路線、起迄地點等)以及搭乘何種交通運輸工具?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證明。
十、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手機費及個人雜支1,000元」。請就上開支付項目及金額,說明有何支出原因必要?並提出費用收據、繳費單據等文件證明。
、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水電瓦斯及家庭雜支2,000元」。請就各該支付項目及金額,說明有何支出原因必要?並提出費用收據、繳費單據等文件證明。
、聲請人陳稱,扶養外籍配偶 武氏水 ,每月支出「扶養費7,70
0元」。請說明武氏水有無另外領取給付、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
、請提出受扶養人武氏水之104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武氏水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受扶養人武氏水之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聲請人陳報,受扶養人武氏水,現無工作權,每月打工所得6,000元。請就工作權及打工數額,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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