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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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黃炳炤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