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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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敬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富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2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