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呂信立(檢察事務官)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楊基烈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楊基烈(男,民國○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楊基烈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基烈(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據高雄市三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函,失蹤人於95年11月4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尚未尋獲,詢其家屬無意願聲請死亡宣告,又查失蹤人未婚無子女,且未出境,其姪女 楊芳宜 之母 楊陳玲瑟 於98年12月間聲請失蹤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嗣未於期限內聲請死亡宣告,須再重行聲請等情,而失蹤人於失蹤時已年滿80歲,失蹤逾3年,迄今均未尋獲。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在民眾日報(10
0年6月14日第10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楊基烈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楊基烈確係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洵堪認定。而失蹤人自95年11月4日即被列為失蹤人口,應認該日即為楊基烈失蹤之時。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楊基烈死亡,應予准許。
四、再查,楊基烈係0年0月0日生,於95年11月4日失蹤時已年滿80歲,計至98年11月4日,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