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及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二號再抗告人 陳樂坪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駁回抗告及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一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樂坪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將其抗告及停止執行之聲請駁回,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洪曉能法官郭毓洲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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