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聲請拘提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八號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瑞文 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聲請拘提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八五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其本人須進行清算以清償積欠他人債務,已無資力支付抗告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四日
Q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