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8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8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自富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2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唐自富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103年5月6日起迄同年7月30日間」之記載更正為「104年5月6日起迄同年7月30日間」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唐自富明知 黃家裕 所交付之洋酒係贓物仍予以收受,侵害告訴人之權益,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收受之物品價值,智識程度為國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頁調查筆錄及第108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2444號被告唐自富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之1居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唐自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5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民國103年4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黃家裕(另行起訴)所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威士忌酒品,均係黃家裕在附表所示地點竊取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單一犯意,自103年5月6日起迄同年7月30日間之不詳時間,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9樓住處樓下,接續向黃家裕(涉嫌竊盜罪嫌部分,另案偵辦)收受前揭威士忌酒共6瓶。嗣於104年8月11日12時5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9樓查獲,並起獲附表所示洋酒共6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金峰瑩 、 張志豪 、 陳琇貞 、 劉威杉 、 尤玉貞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唐自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金峰瑩、張志豪、陳琇貞、劉威杉、尤玉貞指訴之情節及證人黃家裕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被告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前開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收受贓物犯行,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所實施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性質之實質上一罪,請以一罪論。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涉竊盜罪嫌,惟此部分為被告否認,而本件除自被告家中起獲前揭贓物外,查無具體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有竊取附表所示酒品之行為,自難逕以該罪名相繩,是報告意旨所載,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檢察官楊景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編號│告訴人│失竊時間│失竊地點│失竊物品││││(民國)││(新臺幣)│├──┼───┼─────┼──────┼───────┤│1│金峰瑩│104年5月6│新北市五股區│金牌約翰走路威││││日8時53分│成泰路1段7巷│士忌酒1瓶(價││││許│21號之全家超│值1550元)│││││商││├──┼───┼─────┼──────┼───────┤│2│張志豪│104年5月6│新北市泰山區│麥卡倫威士忌酒││││日9時10分│全興路109號│1瓶(價值1550││││許│之統一超商│元)│├──┼───┼─────┼──────┼───────┤│3│金峰瑩│104年7月24│新北市五股區│綠牌約翰走路威││││日1時45分│成泰路1段7巷│士忌酒1瓶(價││││許│21號之全家超│值998元)│││││商││├──┼───┼─────┼──────┼───────┤│4│陳琇貞│104年7月24│新北市泰山區│蘇格登威士忌酒││││日1時5分許│明志路2段1號│1瓶(價值1450│││││之統一超商│元)│├──┼───┼─────┼──────┼───────┤│5│劉威杉│104年7月25│新北市泰山區│麥卡倫威士忌酒││││日3時8分許│仁愛路100巷│1瓶(價值1550│││││28號之統一超│元)│││││商││├──┼───┼─────┼──────┼───────┤│6│尤玉貞│104年7月29│新北市泰山區│麥卡倫威士忌酒││││日11時33分│福興一街60號│1瓶(價值1450││││許│之全家超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