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告驊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寶 訴訟代理人 蘇園詩 被告 呂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及訊問證人 林芳如 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日偕同證人林芳如到庭,被告應於庭期五日前提出前與中信房屋所簽立之委託銷售契約書資料及系爭不動產出售與訴外人 胡惠茹 之買賣契約書等書面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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