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崇嘉原名邱上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崇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故買贓物、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3罪,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725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511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8月至10月間某日」,及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補充為「100年12月底某日」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附表:受刑人邱崇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故買贓物│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1日│100年8月至10月間某日│100年12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2710號│年度偵字第12710號│年度偵字第325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725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725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5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101年8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725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725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51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101年9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0637號│年度執字第10637號│年度執字第112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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