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01號聲請人 賴柏青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小芬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34×10=2,040。│├──┼────────────────────────┤│2│聲請人於其債權人清冊,債務之發生原因中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是請說明伊究係因何原因而入不敷出?│││又倘其已入不敷出,如何與其兄 賴岱嚴 共同負擔房屋租│││金、水電瓦斯、扶養費等費用?│├──┼────────────────────────┤│3│查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額雖達新臺幣(下同)748,966元│││,但其為民國00年生,目前正值壯年,且非無增加收入│││以清償債務之空間,有何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之必要?請說明│││之。│├──┼────────────────────────┤│4│聲請人參與本院之債務清理調解程序,是時聲請人能夠│││接受之清償方案為何?又聲請人如何認為該方式是其可│││負擔之方案?│├──┼────────────────────────┤│5│參聲請人出據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伊99年1│││月至當年12月31日(任職於 陳遠鴻 建築師事務所)收入│││總額為120,000元,100年1月至當年12月31日(任職│││於騰森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收入總額為9,500元,│││則如何得出聲請前2年收入總計310,800元之結果,請│││說明之。│├──┼────────────────────────┤│6│承上,若以其所稱之2年內收入總額310,800元計算,│││其平均每月收入僅12,950元,顯不足以負擔其所稱每月│││必要支出15,876元,是請說明伊如何支應每月必要支出│││?是否確有如所稱之開銷?或是另有收入來源?請檢附│││證據說明之。│├──┼────────────────────────┤│7│聲請人101年8月28日自群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離職後,何時覓得新工作?待業期間如何支應其生活│││開銷?│├──┼────────────────────────┤│8│請陳報聲請人最新之工作情形,包括任職單位、地址、│││負責人姓名、每月工作天數、每天工作時數,以及每月│││可得收入總額;另檢附薪資單、薪資袋、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文件。│├──┼────────────────────────┤│9│聲請人所有存款之帳戶資料及證明文件。│├──┼────────────────────────┤│10│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渠等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11│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2│任柏岩科技有限公司、清聖國際有限公司股東,及東意│││企業社負責人之投資款項。│├──┼────────────────────────┤│13│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