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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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03號債權人皇家巨鑽社區委員會
22弄法定代理人甲○○
22弄上列債權人皇家巨鑽社區委員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皇家巨鑽社區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權人究為「皇家巨鑽社區委員會」抑或為「皇家巨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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