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3月2日起至89年7月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1(應依同法第22條之1第1項處斷)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6094號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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