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7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7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字第70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雲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 孫家盛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孫雲龍」、「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被告已更名為「孫雲龍」,身分證統一編號亦變更為「Z000000000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及所附刑案查註紀錄表、統號更改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單各1份在卷可證,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孫家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顯係誤載,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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