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聲請人 張坤隆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聲請人更生聲請狀並未提出最近一個月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收入證明、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君隆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必要費用支出明細及單據等財產資料,經本院於103年10月28日發函命補正,聲請人收受後(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卷第19頁),惟聲請人並未補正,復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3年12月17日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並未到場,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且經本院命補正而未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怡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