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97號上訴人即原告錦林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卉珊 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為起訴時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原告於第一審訴之聲明第一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第一審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