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松 訴訟代理人 莊欣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旭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0,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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