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正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戴正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之後,應加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欄「第51條第6款」之後,應增列「、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所為民國106年5月1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中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