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909號聲請人開泉防火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天文 相對人 蔡振崑 相對人 葉雪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06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