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537號聲請人泓毅容器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泓毅容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曾美雲